建议我国其他城市也设“示威区”
作者:黄振迪
7月23日,北京奥运会主新闻中心举行“平安奥运之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”的新闻发布会,北京奥组委安保部部长刘绍武说,“北京已经设置了专门供游行示威人员表达自己意愿的地点”进行了相关宣布。虽然相关宣布还显得很慎重,只是给了“游行示威人员表达自己意愿的地点”,还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“示威区”这个字眼,但我认为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。而且,我还以为,如果此举并非举办奥运的权宜之计,而是把它作为我们的政府走向现代政府的一个步骤,可能会更有利。
我们知道,虽然,刘绍武表示,“中国的法律保证合法游行、示威、集会人员的合法权利”。但是,中国人有一个常识,那就是自从建国起就已经取消了相关权利。在文革时期,确实有过一些“自由”的提法,但是那时候,也只有喊“万岁”的自由、接受“最高指示”的自由。如果是针对政府的示威游行静坐,那都是“反革命事件”,是必须严查严办的。当然,在那种极端统治之下,中国人也没有这样的胆量,甚至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表达欲望了。因此,自从建国到文革,中国就从来没有过真正的公民示威和游行等“合法权利”,也没有行使过这项权利。
直到改革开放、我们的政府步入现代化进程之后,“敌人”的概念渐渐淡化,才使人民对政府有了一些表达的指望。当下岗工人被剥夺饭碗的时候、当一些事件引发的时候,就出现过一大批示威、静坐和小规模的游行。但是,我们看到,这些示威游行活动的任何一次,都是需要有人为此在监狱或是劳教所付出代价的,并且无一例外的可能。因此,可以说,自建国以来,我们的人民“表达意愿”的渠道是堵塞、不畅、甚至是瘫痪的和被废止的。
那么,没有了这种“表达意愿的”方式,又是什么情况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