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支持达能!这个事情应该按照市场原则办. |
| 作者于2007-07-23 16:10:08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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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规则个P,规则就是国家法律备案的合同为准,达能和宗庆后的合同是违法合同,根本不需要保护。宗庆后就算是无赖骗子,那也是黑吃黑,国家不会支持达能的要求。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7:31:06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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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建议中国政府,彻底地审计一遍达能在中国所有的合资、独资企业,一个个地审计,把这个骗子公司的真相揭露出来。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7:30:15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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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个国家都骗的家伙什么事干不出来!!!!
你说要“改”,我们能信吗?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7:15:08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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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宗庆后串通达能,欺骗国家,是一个很坏的“标杆”。
如国家不能严惩,是一个更坏的“标杆”。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6:13:13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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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东方文化,缺乏契约和理性,明明就是部门和个人的利益,往往披挂上民族主义的外衣,具备了一种虚无的道德优先性。
西方商人在同这种无良的中国商人做生意和资本合作时,后者无德、无法的大无畏义和团精神,逼迫西方人只能使用炮弹镇压。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5:54:13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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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娃哈哈是不是民族品牌?
娃哈哈集团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,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,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,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。娃哈哈报批后,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,未予批准,因此,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。
答案是肯定是:是民族品牌.
娃哈哈集团与达能成立的合资企业与非合资企业使用"娃哈哈"品牌是否合法?
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,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,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。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名义上虽然是许可,而实质却是一份变相的转让协议,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,规定了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条款。外方知道,根据当时的商标法律规定,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,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。因此,其又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、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,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,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,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。而根据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,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,有效的应当是按照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式合同,而该有效合同对中方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,而且该份有效合同中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(根据商标法规定,商标有效期限为十年),因此,从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到现在,许可期限也基本届满。
答案:合资与非合资企业使用都合法.
达能强娶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做法有悖常理.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5:42:24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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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国人是健忘的,看看曾经的抵制日货行动后来怎么样了呢?作为理智的,有修养的消费者就应该保持冷静.宗庆后就象个小丑一样上串下跳,为的不就是他自己的那点利益吗?! 他要有本事,就把他和达能打官司赢得钱全都捐赠给国库.当然前提是他要能赢得了.凭他那小木匠的出生,我就不信他有这个魄力.还打着民族旗号,简直就是丢人!商场上没有永远的敌人,只有永远的利益.你瞧他提出的那点要求还不是要赚更多的钱!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.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5:41:04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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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宗庆后完全是咎由自取。。。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1:25:52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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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其实本来就不是什么大事情,一个娃哈哈并不是什么大问题,对于民族品牌乃至中国全部都没有什么大影响。无非就是打架大到了玉皇大帝跟前,硬是把事情闹大了。不过既然已经闹大了,那么这个事情显然就上升到了另一个层面,再以普通事情的标准去解决问题,就不太合适了。笔者我想在这点上还没有认识清楚啊! |
| 作者于2007-07-17 11:13:22发表该评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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